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供销社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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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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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供销社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
关于供销社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问题,不是很好回答,供销社其内在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问题答案的不唯一性。不同层级的供销社及其下辖部门单位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因而无法一概而论,总体来说,各级供销社及其下辖单位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和企业。
一、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我们国家县级及以上供销社现状来说,无论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还是省级、市级、县级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均属同级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与同级政府机关工作部门相同。比如,市级的供销社联合社机关为正处级的参公事业单位;县级的供销社联合社机关为正科级的参公事业单位。因此,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一般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有许多下属单位,其中,部分下属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比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设的信息中心和各类研究所就是事业单位。同时,省、市和县级联合社也同样下辖数量不等的事业单位。因此,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辖的部分单位为事业单位。
三、国有或集体企业
除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有下属企业外,省、市和县级联合社也设有大量的下属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而对于数量庞大的县级以下农村基层供销社来说,它们基本上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它们当中既有经营企业,也有生产企业。
综上所述,各级供销总社或供销社联合社以及其下辖的部门单位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和国有或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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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务员法能管事业编制及编外人员吗?
明确的告诉你,《公务员法》只是约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管理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那公务员法不能管理事业编制和编外人员,那这两类人员主要靠什么管理呢?
01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公务员有法律进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有法规进行管理,这部法规就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这部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从入职、晋升、福利和惩处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范。法规内容跟公务员法内容基本一致,具有相互对比性。
除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外,现在用的比较多的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主要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的。今年七月一日国家还出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还包括履行公职的其他人员,包括国企单位和集体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聘用人员。
以上就是主要规范事业编制人员的几部法律法规,其实各个地区除了这些规定外,还有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的各种规定。
02编外人员的管理。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很多编外人员,这些编外人员情况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劳务派遣人员,有的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对于编外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约束的。
这两部法律应该都比较熟悉,其主要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制定的法律,除了约束和保障劳动者外,更多的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除了法律规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履行职责的特殊性,他们还要受到单位相关规定的约束。
劳务派遣人员在编外人员中占的比例比较大,他们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而是派遣单位,因此派遣单位的相应规定他们也必须要执行,否则机关事业单位是可以退回的。
总结一下以上就是各种公职人员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规范的情况来看,公务员是用特殊法律进行规范的,说明公务员违规的严重性,一旦违规可能就涉及违法。而事业单位是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效力层级上要低一些。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也就是用来保护编外人员的。
现在《公职人员处分法》出台了,以后的违规违纪估计都要涉及到这部法律,他不仅约束编制内人员,也约束编外人员。相信以后真的可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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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岗位类别
4.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5.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9.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7.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1.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2.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3.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7.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审核
29.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1.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岗位聘用
34.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5.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6.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7.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9.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特级岗位
40.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组织实施
43.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4.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5.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49.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 有什么职业算是公务员?
想要报考公务员,首先我们就要了解公务员。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是有编制的,这一点很重要,这也是家长们为什么要让子女考公务员的重要原因。有了编制就等于有了“金饭碗”,可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公务员编制分为两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参加公务员考试是行政编制,但部分单位只有事业编制空缺,所以招人的时候就是事业编制,所以在就业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公务员与其他人员最大的区别就是编制。所谓公务员就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有些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也是行政编制,但有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就是事业编制,也就不能算是正规的公务员(比如像房地产管理局里的公务员就属于事业编),这就是参公的事业单位与非参公的事业单位的区别。但如果是通过正规的公务员考试考上的,虽然现在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暂时是事业编制,一旦有空缺的话,就会立即转编制。并非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都是公务员,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就可归属公务员的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了解了,政府机关还有一部分工勤人员,是并不属于公务员的。
5. 公务员和教师适用劳动法吗?
这个问题,应当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去看看这些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务员和教师。
《劳动法》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是不适用于公务员以及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才会依照《劳动法》执行,具有编制的人员是不适用于《劳动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务员、教师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事业单位也会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他们所签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所签的聘用合同也并不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而是以相关的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的文件为依据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并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而公务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并不是用《劳动法》来规定的,而是用《公务员法》来规定的,这些规定与《劳动法》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加班方面,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方面,两部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这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费的多少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但公务员加班一般是不发加班费的,一般是给予补休,只是不能补休时才会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里说的补助,而不是加班费或者工资报酬)。而且,对于公务员,没有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加班要给予补休。事实上,在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后,公务员加班是很少发补助的,有时连补休也补休不了。
三、教师适用于《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公办学校的教师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目前,针对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权利义务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但对于教师来说有《教师法》,但《教师法》的规定也还不是很详细。现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依据较多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教师主要就是适用《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对企业职工、公务员的规定都还有不同之处。就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来说,《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什么规定,是补休还是发补助,还是发加班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这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加班的规定还有粗、还要笼统。
不过,《教师法》对教师的工资作了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一规定,目前已得到了落实。是不是教师的工资与公务员一样了,甚至比公务员更高了,教师的加班也应当与公务员一样了,在工作日的加班不补休,也不补助?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看到具体的规定,只是知道教师在工作日课后延时服务,是算加班,是可以得到补助的,这一点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情况及一些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6. 国务院委员是什么级别?
国务院委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务院的领导机构。国务院委员是中央政府下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国务院直属的部委等单位的重要领导,其级别相当于副部级,处于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之下,属于国家行政系统中的高级别干部。国务院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国务院委员的职责是参与国务院的行政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和委派而定,例如负责某个部门的工作、主持国务院的某个工作委员会等。
7. 招待办是什么部门?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接待工作。
(1)主要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领导及随行人员,以及由上述机构派出来我市检查、调查、考察团组的接待;
(2)负责外省、市来我市进行参观、考察的省级领导干部的接待;
(3)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厅以上领导的内部接待工作。安排内宾的食宿、交通及参观、考察、洽谈等活动;负责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情况的介绍。
(4)参与协助市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5)负责对全市各区、市、县公务接待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接待基地的建设。
(6)负责我市内部接待经费的统一管理使用。
(7)负责与在外的本市籍贯社会名流及处级以上干部的沟通。
(8)负责与在临汾工作过的副厅以上领导干部的联系与接待工作。
(9)负责协助市主要领导外出公务活动的联络工作。
(10)负责来我市采访、调研、组稿的省级以上新闻工作者及领导的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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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供销社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
关于供销社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问题,不是很好回答,供销社其内在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问题答案的不唯一性。不同层级的供销社及其下辖部门单位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因而无法一概而论,总体来说,各级供销社及其下辖单位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和企业。
一、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我们国家县级及以上供销社现状来说,无论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还是省级、市级、县级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均属同级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与同级政府机关工作部门相同。比如,市级的供销社联合社机关为正处级的参公事业单位;县级的供销社联合社机关为正科级的参公事业单位。因此,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一般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有许多下属单位,其中,部分下属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比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设的信息中心和各类研究所就是事业单位。同时,省、市和县级联合社也同样下辖数量不等的事业单位。因此,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辖的部分单位为事业单位。
三、国有或集体企业
除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有下属企业外,省、市和县级联合社也设有大量的下属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而对于数量庞大的县级以下农村基层供销社来说,它们基本上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它们当中既有经营企业,也有生产企业。
综上所述,各级供销总社或供销社联合社以及其下辖的部门单位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即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和国有或集体企业。
2. 公务员法能管事业编制及编外人员吗?
明确的告诉你,《公务员法》只是约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能管理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那公务员法不能管理事业编制和编外人员,那这两类人员主要靠什么管理呢?
01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公务员有法律进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有法规进行管理,这部法规就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
这部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从入职、晋升、福利和惩处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范。法规内容跟公务员法内容基本一致,具有相互对比性。
除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外,现在用的比较多的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主要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的。今年七月一日国家还出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还包括履行公职的其他人员,包括国企单位和集体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聘用人员。
以上就是主要规范事业编制人员的几部法律法规,其实各个地区除了这些规定外,还有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的各种规定。
02编外人员的管理。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很多编外人员,这些编外人员情况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劳务派遣人员,有的是直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对于编外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约束的。
这两部法律应该都比较熟悉,其主要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制定的法律,除了约束和保障劳动者外,更多的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除了法律规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履行职责的特殊性,他们还要受到单位相关规定的约束。
劳务派遣人员在编外人员中占的比例比较大,他们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而是派遣单位,因此派遣单位的相应规定他们也必须要执行,否则机关事业单位是可以退回的。
总结一下以上就是各种公职人员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规范的情况来看,公务员是用特殊法律进行规范的,说明公务员违规的严重性,一旦违规可能就涉及违法。而事业单位是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效力层级上要低一些。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也就是用来保护编外人员的。
现在《公职人员处分法》出台了,以后的违规违纪估计都要涉及到这部法律,他不仅约束编制内人员,也约束编外人员。相信以后真的可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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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岗位类别
4.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5.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9.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7.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1.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2.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3.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7.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审核
29.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1.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岗位聘用
34.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5.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6.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7.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9.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特级岗位
40.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组织实施
43.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4.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5.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49.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 有什么职业算是公务员?
想要报考公务员,首先我们就要了解公务员。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是有编制的,这一点很重要,这也是家长们为什么要让子女考公务员的重要原因。有了编制就等于有了“金饭碗”,可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公务员编制分为两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参加公务员考试是行政编制,但部分单位只有事业编制空缺,所以招人的时候就是事业编制,所以在就业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公务员与其他人员最大的区别就是编制。所谓公务员就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有些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也是行政编制,但有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就是事业编制,也就不能算是正规的公务员(比如像房地产管理局里的公务员就属于事业编),这就是参公的事业单位与非参公的事业单位的区别。但如果是通过正规的公务员考试考上的,虽然现在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暂时是事业编制,一旦有空缺的话,就会立即转编制。并非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都是公务员,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就可归属公务员的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了解了,政府机关还有一部分工勤人员,是并不属于公务员的。
5. 公务员和教师适用劳动法吗?
这个问题,应当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去看看这些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务员和教师。
《劳动法》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是不适用于公务员以及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才会依照《劳动法》执行,具有编制的人员是不适用于《劳动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务员、教师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事业单位也会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他们所签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所签的聘用合同也并不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而是以相关的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的文件为依据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并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而公务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并不是用《劳动法》来规定的,而是用《公务员法》来规定的,这些规定与《劳动法》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加班方面,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方面,两部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这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费的多少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但公务员加班一般是不发加班费的,一般是给予补休,只是不能补休时才会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里说的补助,而不是加班费或者工资报酬)。而且,对于公务员,没有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加班要给予补休。事实上,在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后,公务员加班是很少发补助的,有时连补休也补休不了。
三、教师适用于《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公办学校的教师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目前,针对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权利义务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但对于教师来说有《教师法》,但《教师法》的规定也还不是很详细。现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依据较多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教师主要就是适用《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对企业职工、公务员的规定都还有不同之处。就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来说,《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什么规定,是补休还是发补助,还是发加班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这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加班的规定还有粗、还要笼统。
不过,《教师法》对教师的工资作了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一规定,目前已得到了落实。是不是教师的工资与公务员一样了,甚至比公务员更高了,教师的加班也应当与公务员一样了,在工作日的加班不补休,也不补助?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看到具体的规定,只是知道教师在工作日课后延时服务,是算加班,是可以得到补助的,这一点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情况及一些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6. 国务院委员是什么级别?
国务院委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务院的领导机构。国务院委员是中央政府下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国务院直属的部委等单位的重要领导,其级别相当于副部级,处于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之下,属于国家行政系统中的高级别干部。国务院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国务院委员的职责是参与国务院的行政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根据工作分工和委派而定,例如负责某个部门的工作、主持国务院的某个工作委员会等。
7. 招待办是什么部门?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接待工作。
(1)主要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领导及随行人员,以及由上述机构派出来我市检查、调查、考察团组的接待;
(2)负责外省、市来我市进行参观、考察的省级领导干部的接待;
(3)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厅以上领导的内部接待工作。安排内宾的食宿、交通及参观、考察、洽谈等活动;负责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情况的介绍。
(4)参与协助市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5)负责对全市各区、市、县公务接待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接待基地的建设。
(6)负责我市内部接待经费的统一管理使用。
(7)负责与在外的本市籍贯社会名流及处级以上干部的沟通。
(8)负责与在临汾工作过的副厅以上领导干部的联系与接待工作。
(9)负责协助市主要领导外出公务活动的联络工作。
(10)负责来我市采访、调研、组稿的省级以上新闻工作者及领导的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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